第一条 全局干部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区政府规定的作息时间,强化纪律观念,坚守工作岗位,认真履行工作职责,工作日期间各股室负责人必须保持联系畅通,以便办公室不定期检查。
第二条 本办法实行按月考勤制度,延迟上班或提前下班10分钟视为迟到或早退。
第三条 凡每月迟到和早退累计5次,折算旷工1天,旷工5天以上,作书面检讨并在全局干部职工会议上通报。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按国家《公务员法》的规定处理。
第四条 干部职工外出开会、学习、下乡而不能到单位上班者应事先报分管领导审批,须与办公室打招呼,方视为出勤;外出超过期限未按规定请假的,按旷工处理。
第五条 严格执行请假制度。单位主要领导外出,应向区政府分管领导请假,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外出,并提前3天向区府办公室报备。工作人员工作时间内看病,可以有2小时以内的请假时间,由股室负责人批准。工作人员因病因事不能上班,必须提前写好请假条报领导审批,职工请假半天至1天的需分管领导审批,请假2天以上需局长审批,并将领导批准的请假条送办公室备案。
第六条 职工因事因病请假,不得先斩后奏,请霸王假或无故超假,作旷工处理。如遇紧急情况,事前来不及请假的,应先电话告知,事后必须完善请假制度。
第七条 探亲假、公休假、婚假、产假、丧假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,当年假期当年休,不得跨年使用。
第八条 工作人员在节假日加班的,各股室书面报办公室记录,加班补休的要写补休条由分管领导审批,送办公室登记。
第九条 全局干部职工必须严守纪律,不得散布有损国家或单位声誉的言论,不得参加非法组织,不得组织或者参加罢工;必须服从工作安排,不得玩忽职守,贻误工作,不得弄虚作假,误导、欺骗领导和同事。以上行为出现一次的给予诫勉谈话,出现3次,当事人作书面检讨,并根据《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》的规定执行。
第十条 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,言行举止要文明、礼貌、大方、得体。上班时间不得在办公室内食早餐,不得无故串岗,不能聚集在一个办公室闲谈;严禁上班期间打牌、下棋、看与业务无关的书籍,严禁上班期间上网聊天、看电影、玩游戏等与工作无关的事宜。